郭冬临出演的小品《一句话的事》大家印象深刻,“一句话能成事,一句话能坏事”。有时为了让病人安心养病,亲友还会对病因有个善意的隐瞒。消费者在买车的时候,有个销售顾问故意少说了一句话或曰“善意”的隐瞒行为,结果给店里带来了一百多万的损失,难不成这就是传说中的聪明反被聪明误?
买车的王女士也就因为这一句话,不到一年的时间就成了百万富姐,还真是有赔的就有赚的。
2013年6月,王女士买了一辆47.97万元的新车,到2014年3月快一年的时候,王女士发现了这车2013年5月30日的维修记录。记录上说:“本次维修,胎压已经调整到标准值;拆装右后防爆盘式轮辋;右后轮动平衡;按估价单维修左门门把手及右后轮毂、喷漆1。”王女士觉得这车修过你也不和我说一声,还当成新车卖,这不就是欺诈吗?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按新《消法》的规定退车并三倍赔偿143.91万元加上车辆购置税费5万多元。
销售公司在法庭上一个劲地解释,王女士看到的“维修”记录那不是真的维修,是pdi检测(新车售前检测)。pdi是汽车行业通行的作法,为了不让消费者买到有瑕疵的车辆,虽说车辆出厂前都经过检测并签发了合格证,还是由厂家授权销售商在将车辆交付客户之前再次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测,包括胎压、前后轮动平衡等常规检测。如果在检测中发现问题,报备厂家同意后可更换维修故障部件。销售公司辩称只要保证车辆完好,没有安全隐患就不用和消费者说,所以销售公司一再强调自己没有过错。
如此看来应该没有错啊,那不是通常的做法吗?可一审法院还是按销售欺诈判决销售公司赔消费者100.5万,但也没按车主的要求赔143.91万。销售公司不服气,上诉到中级法院,可还是败诉了。
经二审法院调查发现这车2013年3月30日已经作了一次pdi操作并留有记录,2013年5月30日工单上写的是按估价单维修左门门把手及右后轮毂、喷漆等。另外按一般常识,好像部分车身喷漆处理应该不算是pdi的范围吧。
据此,二审法院认定这就是欺诈。因为5月30日的工单是按估价单修门把手轮毂喷漆,这哪还是pdi啊,分明就是维修嘛。还有一点更重要,那就是不管是不是pdi,反正修理过就有可能会影响消费者的买车选择,这可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应该如实地告诉消费者。根据这两条断定就是销售欺诈,没说的退车赔钱。不过车主买车时新《消法》还没实施,只能按旧法双倍赔偿,于是车主拿到了100.5万元。
销售前做pdi是常规作法,可以理解也可以接受,可要不和消费者说一声,虽不一定退一赔三,到了法院,多少还是要赔钱的,不要有侥幸心理哦。
2015年8月,贺先生买了一辆22.38万元的新车,这车6月底交车前的pdi检查中发现燃油泵控制单元(一个继电器)有问题,车辆打不着火。7月销售公司用原厂件更换了燃油泵控制单元。在结算单和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上都注明了是pdi操作,报备了厂家并录入了系统。可贺先生觉得销售公司没和他说这事儿,隐瞒了车辆维修过的事实,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要求退车并三倍索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销售公司没告诉消费者燃油泵控制单元的事儿,就是欺诈行为,支持贺先生退车并索赔67.14万元。
销售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辩称pdi是行业惯例,不用告诉消费者,也不会对消费者的权益产生任何影响,这听起来似乎也有道理。
可二审法院认为,燃油泵控制单元影响车辆的启动功能,pdi操作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这属于消费者的知情权范围,销售公司侵害了贺先生的知情权。
销售公司按照厂家的要求进行pdi操作,报备并更换了燃油泵控制单元,这并没有错,而没主动告知贺先生属于认识错误,不具有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所以不构成欺诈。但是其销售行为有瑕疵,侵害了贺先生的知情权。综合考量车辆的价格、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和对消费者消费心理受损的补偿等因素,判定销售公司赔偿贺先生6万元。一辆22.38万元的车赔6万元,这个比例也不算小了。
关于pdi检测该不该告诉消费者虽然有不同看法,为了保险起见,还是实话实说为好。销售时说一声pdi检测更换维修了哪个部件,消费者如果不能接受就换辆车,要不就给点优惠,只要消费者认可并写在合同里就没什么不妥。如果消费者在接车时明确地问一下是不是作过pdi检测,如果能写在合同中那就更好了,一旦发现这车维修过,就有可能退一赔三。
操作行为是厂家授权的例行检测,还是销售者自行的维修行为,是认定是否为pdi的核心和关键。即使是pdi检测也要告知消费者维修的内容,这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不然就有赔偿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