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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法院查封财产遭违法处置 公安调查一年还没结果 深度调查 -九游会平台

2016-09-22    中国质量万里行        点击:

唐山法院查1

  事发河北省唐山市。

  唐山商人李殿兴向本刊反映,他通过法律诉讼,赢得了官司,法院依法裁定和查封了被告(债务人)的财产(商品房235套)。可在执行阶段却发现,法院查封的235套商品房中的127套却被非法出售了。

  尽管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移交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但时间过去一年多了,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李殿兴为此到处上访,是公安机关不作为,还是有人干预司法?李殿兴不理解,因此,他一定要讨一个说法。

  借款到期未还

  法院依法查封债务人房产

  9月8日,记者赶到河北唐山市,采访了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李殿兴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在2011年。当时房地产市场非常火爆,他和事件中的被告(债务人)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润公司)本来没有过多的联系,就因为当时嘉润公司要扩大经营,缺乏资金,经朋友介绍,嘉润公司董事长曹文福等人找到了自己,提出要借钱扩大经营搞开发。

  看着火爆的房地产市场,又想到嘉润公司还有那么多幢矗立的楼盘,李殿兴放心了,他先后借给嘉润公司4411万元资金,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不等。

  时间过得很快,6个月很快就到了,可嘉润公司曹文福等人却不见前来还钱。没有办法,李殿兴只好亲自去讨要。没有想到的是,曹文福等人两手一摊:“公司亏本,没有钱还,公司的资产倒还是有不少,你看怎么办?”

  李殿兴傻眼了,说得好好的,怎么说不还就不还了呢?

  他三番五次向嘉润公司和曹文福等人要账未果后,决定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依法起诉嘉润公司和曹文福等人。因为借款合同、借款收据都在,证据充分,事实清晰。在法庭上,曹文福等人对借款事实也并无异议。法院很快就作出了支持李殿兴的判决并生效。依照判决,嘉润公司和曹文福等人需要向李殿兴偿还4411万元资金和利息。

  法院虽然判决了,曹文福等人却根本不想还钱。法院如何执行生效的判决呢?李殿兴想到了嘉润公司的房产,立即依法向丰南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嘉润公司相应的房产。李殿兴的请求,得到了丰南区人民法院的支持。2012年8月20日、2013年1月15日、2013年1月18日,丰南区人民法院先后分三次查封了嘉润公司旗下位于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的235套房产。根据丰南区人民法院2015年2月6日出具的《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显示:该查封的235套房产均属该院首封,并至今处于查封状态。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在债权人李殿兴和法院未作出处理之前,应当一直处于查封状态。

  法院查封的房产

  竟被非法出售了127套

  判决下达了,房产查封了,接下来就是执行的问题了。正常情况下,如果不出意外,李殿兴可以申请法院拍卖这些房产,将卖房款用于偿还他的资金和利息。可是,接下来的事情让他目瞪口呆了:被法院查封的235套房产,其中的127套,竟然在他和法院都不知道的情况下,由嘉润公司韩城分公司负责人孙梦全做主非法出售了。接到李殿兴的报告,丰南区人民法院同样感到很震惊:法院查封的财产,数额如此巨大,谁能目无法律、非法处置?

  因此,2015年2月6日,丰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移交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函件指出:235套房产均属法院首封,至今处于查封状态,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房产被非法处置,该行为涉嫌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将有关材料移送到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

  查封的房产被人非法处置了,李殿兴非常懊恼,也让丰南区人民法院感觉到司法权威受到了严重挑衅。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这是他们共同的意见。

  令人不解的是,从2015年2月6日丰南区人民法院移送函发出后,至今已过去一年半,这些拒不执行裁定、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人,却还一直逍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是公安机关不作为,还是有人插手干预司法?李殿兴为此到处上访,并向纪委和监察部门实名举报,一定要讨个说法!

  公安认为处置行为违法

  又表示执法要灵活掌握

  9月9日,记者在路北区委宣传部的协调安排下,采访了路北区公安分局的有关负责人。该分局刑警大队教导员苗山告诉记者,公安分局对此案件十分重视,法院的移送函发来后,他们于2015年3月5日就将该案立案,并马上开展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债务方向公安分局反映,他们借款三四千万元,而法院超标查封,查封了他们过亿的房产,他们要求复议。

  当记者询问复议的结果时,苗教导员说,当然是法院维持他们自己的意见,认为没有超标查封。

  记者问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是否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苗教导员回答:“刚性地说,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就是违法行为,但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有时候是灵活掌握的,这也是为受害方考虑,为了给他们挽回损失。”

  记者问到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拖了一年多没结果,是否不好向法院和受害者交待?

  苗教导员说:“我们有我们的难处,由于该案涉及到买房群众200多人,时间跨度大,有些人有抵触情绪,不愿配合,都给我们的工作增加了难度,目前仍在侦查中。”

  采访结束时,路北分局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尽管困难重重,但他们的侦查工作快要完成了,快的话十来天,慢点二十天,最迟不超过一个月就可以结案了。到时候案件将会报到检察机关。

  关于此事件的进一步发展,本刊将继续关注!

  律师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以及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在执行阶段法院对于不动产查封时,必须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查封登记,同时意味着被执行人如果要对外出售被查封的房屋,必须在法院准许的情况下按照相关法定手续,办理解封后对外出售,否则在执行程序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回溯本案,被执行人主张执行案件存在超标的查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如果本案存在查封超标的,应由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书面申请,请求解除超标的查封部分,然后由执行法院进行审查,如确实认为存在超标的查封且被执行财产可分的情况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查封。私自解除查封不但在司法实践中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实现,而且解封程序违法,属于对司法权威的侵犯,情节严重者将受到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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