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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之死所引起的快递潜规则 产经分析 -九游会平台

2011-10-10    中国质量万里行    汪仲元    点击:

  快递行业和市场的不规范,法律和监管的缺失以及竞争的无序,甚至侵害到消费者的“潜规则”仍然顽强存在。同时,由于消费者对于行业的认识不够以及对于相关法规缺乏了解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也时常发生。
  
  一只宠物狗的意外死亡
  
  因为快递公司的欺诈而导致自己的宠物狗死亡,黄先生对快递行业存在的欺诈行为深有体会。家住无锡,在北京工作的黄先生今年7月打算回家过年,而自己饲养的宠物松狮犬无法跟随自己乘坐交通工具同行。对宠物狗十分重视的黄先生又不放心将它独自留在北京或者交予他人照料,于是选择了一家快递公司,花了2000多元将宠物狗航空托运回无锡。谁知当他回到无锡多日后,仍不见自己的宠物狗到达,焦急之下,黄先生打电话给快递公司询问,不料对方却告知他,由于种种原因,宠物狗已于运输途中死亡。
  
  伤心震惊之下,黄先生一再追问对方原因,最后快递公司终于说出实情:宠物狗的死亡是由于没有按照约定使用航空运输,而是私自替换使用公路运输,再加上天气炎热,运输车通风不畅,本就怕热的宠物松狮犬在湿热憋闷的环境里被生生闷死。自己心爱的宠物由于快递公司的违约而死亡,黄先生实在无法接受。而更让他无法接受的还在后面,关于赔偿的数额,快递公司认为:由于黄先生事先并未声明自己托运物品的价值,只能将运费赔给他,当黄先生表示  异议时,对方甚至宣称,这样已经算是不错了,按照相关规定,未声明价值的宠物托运,一旦发生死亡,只能按照每公斤15元赔偿。也就是说,一只20公斤左右的宠物松狮犬,赔偿金额仅仅300元。
  
  黄先生对快递公司给出的说法感到十分气愤,自己视若珍宝的宠物狗在别人眼中却只有按照公斤算价钱的资格,自己的精神损失怎么办?而且快递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使用飞机运输,本身属于违反合同,怎么能仅仅将运费退还就了事?
  
  黄先生一度有了起诉对方的念头。
  
  但在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咨询律师之后,黄先生又十分无奈,因为按照现有的铁路公路宠物托运的规定,确实无法反驳快递公司按照公斤赔偿的说法。而有关快递公司违约使用交通工具的情况,律师告诉黄先生,这并不能大幅度增加赔偿金额,整个事件的关键只是承运物品的损坏和死亡,而对于损坏死亡,规定的赔偿数额就只有不多的那些。
  
  5000多元的宠物松狮犬,由于对方的失误导致死亡,自己却只能拿到远远低于实际价值的赔偿,除了后悔自己未在事前声明价值之外,黄先生也不禁疑惑,相关的法律和规定是不是也有所疏漏?快递公司的欺诈行为如何才能得到监督和惩处?
  
  快递行业监管缺位
  
  黄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近年来,快递行业迅猛发展,大大小小的快递公司纷纷涌现。由于入行门槛低,加之资金要求不高,导致相当一部分不规范的快递公司出现在市场上,更由此衍生出一系列问题,近年来多次被关注的签收问题就是例子。而对这些不规范乃至带有欺骗性的行为却并没有一个系统的监管,甚至一些没有营业资格的所谓快递公司也加入进来。而在网络日益发达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做广告,宣传自己,成为了很简单也很便捷的推销手段,鱼龙混杂的网络广告中,很少有人能够真正分辨出各家快递公司的资质和质量。除了靠着口碑判断,基本上很难从中挑选。
  
  快递行业面对的受众又极其广大,各种不规范的行为就此有了生存的空间。
  
  网络时代的监管本身就面对着十分复杂的情况,而在一再出现的快递纠纷中,消费者求助最多的还是消协,但消协作为一个协会组织,只能在事后给予消费者有限的帮助和指导,实质性的帮助不多,更遑论在纠纷发生前判断快递公司运营资格一类的预防监管措施了。
  
  工商行政部门按理来说,应该是对应着快递行业的监管责任,但在该市场业已形成多年,且从一开始就较为混乱的情况之下,工商也很难对快递行业  大大小小,良莠不齐的公司做有效的监管。更多的情况是,即使快递公司由于重大责任被勒令关门停业,过不了多久又可以重新注册开张,门槛低,资金要求不高导致的行业流动性使得快递公司极易流失于监管之外。
  
  一家民营快递公司的老板透露,自己的这家公司已经是第三回开张了。手下的员工换了几批,由于门槛低,人员要求不高,招人十分容易。现在的十几个人有一多半是今年新招的、“这个行业留不住人,在这家干得不好可以换一家,反正别人记住的是公司而不是你这个人”,他还说到“即使公司信誉不好或者面临处罚,关了过段时间换个人重新注册就是,审批容易得很”。在这种思维下,行业内有不少小公司采取的就是做一天算一天的方法,赚取看得见的利润,把事情做完就行,而不是把事情做好。
  
  相关法律法规难以匹配
  
  在快递行业内,一般对于损坏或者丢失物品的赔偿,是按照运费的三倍来计算,而类似黄先生的活体货物的公路铁路运输,则是按照公斤计算,一公斤15元。即使声明物品价值,也不得超过8000元。这就意味着,即使价值远超8000元的物品,最多也只能获赔8000元。超出的部分,没有任何人或者单位可以给予补偿。除此之外,关于类似宠物等对于托运人有重要精神意义的物品,也没有任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如果要主张这方面的权益,就需要走繁琐日久的法律程序来解决。
  
  至于三倍运费的规定,事实上早在2008年的《国内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就提到,不再以“3倍”为限,但至  今快递行业内相当多的公司仍将这一规定当做挡箭牌,以减免自己的责任。
  
  从事民法研究工作多年且接触多起快递纠纷案例的吴律师认为,早已没有硬性规定的“3倍”赔偿方案之所以时至今日还被拿来使用,一是因为快递行业法规没有出台明确的赔偿方案,导致无法可依。二是消费者对于赔偿条款的不了解,往往是被动的接受,而非事先做好预防。
  
  对于托运物的“精神价值”,吴律师认为,托运物品的价值应该综合考虑其使用价值和对于托运人的意义。现行的公路铁路运输活物按公斤赔偿的规定有待商榷。毕竟,随着利用快递托运自己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如果不考虑他们的要求,单纯延续一直以来僵化的计赔方式,过于简单也过于不人性化。而8000元的赔偿上限同样落后于时代,应该实行按照托运人主张的物品价值收取相应费用,大幅度提高赔偿上限。这不仅有利于保障托运人的利益,也有利于提高快递行业的服务质量和责任心。
  
  消费者应理性思考注意保障自身权益
  
  不管是宠物托运案中的纠纷,还是已成快递行业痼疾的签字收货矛盾。其实在很多行业人士和相关专家看来,有的时候完全可以防患于未然。例如,在托运贵重物品时一定要声明物品价值,最好购买相应保险。这样,一旦出现问题,不至于忙乱和不知所措。而面对类似于签字收货之类的矛盾,消费者一定要坚持,不要因为一时的怕麻烦或者好面子而妥协,导致更大的纠纷。
  
  选择正规的快递公司,不要因为贪图便宜而找一些资质有问题的快递公  司,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正规快递公司即使出现问题,也有解决的渠道。而一旦选择了“黑快递”,很可能意味着财货两空。
  
  同时,相关专家建议,在现有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合理明确的情况下,消费者最好了解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要根据自己的判断和别人的说法而有一些超出实际的要求。例如在未声明物品价值的情况下一厢情愿地要求高赔偿。现时社会对快递行业普遍有一种看法,认为其中黑幕重重,混乱不堪。正是因为受到了这种看法的影响,很多消费者在与快递公司产生纠纷时不是基于理性思考判断,而是直接将自己置于道德的制高点,一味主张自己的权利,批判快递公司。这种类似于集体无意识的行为并不是客观合理的,也往往无助于事情的解决。
  
  快递行业纠纷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一方面是快递行业自身的问题,另一方面消费者也难辞其咎。纠纷结果往往很典型,一种是消费者怕麻烦自认倒霉,草草了事。
  
  另一种则是过度主张自身权利。无论是哪一种,都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对于快递行业的规范,纵容和苛求同样不可。基于现有法律法规,认清事实,保留证据,合理主张自己的要求,才是较为合理的方法和态度。
  
  同时,正如专家和消费者所言,一些明显落后时代的“老规定”,“死规定”。
  
  确实到了应作改动的时候,人性化和灵活性理应被加入到行业法规当中。对于快递这样一个接触面广,受众数量巨大的行业,其行业整肃和法规合理性,确实是对现有行政,行业以及无数消费者的综合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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