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浙江温岭槽罐车爆炸的惨痛事件让人记忆犹新、心有余悸。它再一次提醒我们公路安全的保证已经迫在眉睫,需我们以百倍的重视和努力去消除一切安全隐患。把高速公路建在一个距离厂房不到5米距离的地方,怎么看,都有点把安全当儿戏。甚至于,即便有地方政府和地方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质疑和否定,高速公路建设方却仍坚称“无隐患”。这样的一幕,就发生在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郑山街道宅子村。这也不仅让人疑惑:建设方和业主方,何以如此“硬气”?
惊人现状
隐患重重,危险多多
(高速公路路基距离厂房仅隔一条不到一米宽的小水沟。)
(5米之外的高速公路是否会是一个噩梦?)
(一沟之隔的高速公路,谁来保证“我”的安全?)
“2018年10月1日,罗岚高速公路正式开工,其中有段路途经过临沭县沭兴包装厂、临沭县葫芦园养殖专业合作社、临沭县故乡园餐饮中心三家企业,不管是设计方、业主单位还是施工方,根本不顾及设计、施工路段距离本人三家企业厂房太近的客观事实,强行近距离建设,和国家有关法律标准相差甚远,给本人的厂房及在三家企业从业的员工、客人带来严重的安全威胁。”上述三家企业的法人代表许保刚如是说。据了解,许保刚的三家企业总建筑面积约1100平方米,总占地面积约2640平方米,而罗岚高速太距离厂房最远距离不到20米,最近距离甚至只有区区5米,而且同时高速路面高于厂屋顶有1米多,存在极大安全隐患。“高速路上车辆失控冲出车道的事情不是没发生过,我们每个人都不敢去想哪天这样的事会不会发生在我们的头上!”如此近距离的高速公路,让许保刚和他的职工都不敢去想象那些可怕的场景。
“从他们开始施工起,我们就一直在和高速公路的业主方、施工方交涉,也多次和我们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反映。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也多次告知对方这样的建设不合理,但他们都置若罔闻,不以为然,每次都以不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加以搪塞、拒绝,并坚持按他们的设计施工。我们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了,甚至连我们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都不知道怎么说服他们。”许保刚非常无奈地说。
艰难维权
施工方态度强硬,地方政府无奈
严重的安全隐患,让许宝刚非常忧虑,多次和高速公路业主方和施工方交涉未果后,他试图寻求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帮助”。2020年,许宝刚多次致电山东齐鲁交通临沭县项目部黄经理、山东齐鲁交通临沭县的王主任,希望他们给个九游会平台的解决方案。“他们都叫我直接找负责拆迁工作的齐鲁交通拆迁办负责人周伟,但周伟不是说没有时间,就是说他不知道国家有什么规定,始终坚称没有安全隐患。”说起和业主方、施工方的交涉过程和结果,许宝刚气不打一出,“这完全就是踢皮球、打太极!怎么能这样呢?要知道高速公路比我厂房还高,而且就高出一米啊!那万一车失控冲出来,不就冲到我厂房顶上了?这还不是严重的安全隐患吗?那他们认为什么才是‘安全隐患’?” 许宝刚非常不解。
(大门紧闭的项目建设办公室)
5月8日,万般无奈之下的许宝刚找到临沭县县长助理刘加和,向县领导反映这一情况。刘助理了解情况后,立即找临沭县公路局分管科长杨云鹏去和支鲁交通协商,同时又和齐鲁交通设计院以及中铁十四局一同协商解决办法。在地方政府的协调下,齐鲁交通拆迁办负责人周伟和设计院的人才去实地考察,刘加和助理、杨云鹏科长和中铁十四局的现场负责人也同时抵达现场进行实地调研。通过现场查看,刘加和助理、杨云鹏科长和中铁十四局的现场负责人一致认为认为厂房确实距高速公路太近了,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并向但齐鲁交通拆迁办负责人周伟明确提出这一问题,但周伟再次坚持没有任何安全隐患。
5月20日,县长助理刘加和再次找杨云鹏科长处理此事。6月5日,杨云鹏陪同拆迁办的周伟及几家相关的机构一同前往实地考察。但是,至今仍然没有说法。“地方政府和地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这件事上客观地说是非常重视的,而且也做了大量的工作,我们非常感激。但为什么业主方和施工方如此强硬,就是不采纳大家的意见,还要继续强行施工,我们非常不解!”
如今,在许保刚厂房的附近,每天,还是机械的轰鸣声;路,也在一天天成型、延伸。许保刚和他的员工们,每天都在度日如年……
法规解读
明文规定“它”不合法!
“公路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即在公路投建之前,需先对项目相应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征收,由建设方取得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再进行公路建设,这是土地管理法中的明确要求。公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北京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霍志剑曾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位于公路用地范围的土地、房屋等,需依法进行征拆,给予合法补偿。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g b04-2010)6.2.3条,结合工程条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调整公路线位,减缓公路交通噪声影响。公路中心线距居民聚居区宜大于100m,距医院、疗养院、学校宜大于200m。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公路建成投用后,会涉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问题,即公路两侧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进行控制管理以保障出行安全和公路畅通的区域,对该区域内的地上物实施控制,但法律法规对所属土地性质却未加以限制。
如果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对出行安全和公路畅通造成影响的,也应纳入征拆范围。
《山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立交桥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收费站周围各一百米范田内均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该《条例》同时明确规定,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后,报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霍志剑认为:如果居民住宅在先,公路建设在后,因公路项目的运营给周边原住民侵害的,如果噪声污染、振动影响、财产损害(建筑物质量受损)等,无论距离远近,只有证据证明存在明确的损害后果,且法律上因果关系成立的,侵权责任即成立,责任主体即应承担侵权责任。
权大法大
百姓合法权益岂容践踏?
如今,因为施工,不仅已对许保刚厂房周边造成极大的环境污染(噪音、灰尘等等),严重影响了三企业的正常运营,更给企业员工、客户造成极大心理压力,员工辞职现象屡屡发生,客户流量也极具降低。
眼看着员工一天天的减少,眼瞅着客户流量的一天天“缩水”,许保刚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却又无力改变什么!这种强烈的无助、无力感,让他夜不能寐、茶饭不思。
“民不可欺。”这是千年来众所周知的一个道理。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他尽着他的本分,更始终听从着党和政府的号召和部署,勤勉持家、努力致富。但有些部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确实太伤“老百姓”的心和对党、对政府的信任和感情。难道,在某些部门、某些领导的眼里,老百姓就真的是“手无缚鸡之力”,可任意蹂躏吗?就本事件而言,存在很多疑点。如,这个设计方案究竟是怎么通过的?设计和施工前,究竟有没有现场勘察或认真勘察过?为什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他们面前就“不灵”了?究竟是权大还是法大,或者,是利大还是法大?太多不解,静待有关方面释疑。(法治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