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市市场监管局通报8起“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期)
2022-12-08 中国质量万里行 点击:次
文/彭庆庭
今年,湖南省株洲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在全市组织开展“铁拳”行动,突出解决民生诉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查处一批涉及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交通顽瘴痼疾、未成年人保护、传销、食品、广告、专利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现将8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湖南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超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2年9月6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对湖南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超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50元,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1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线索,称当事人涉嫌在资质认定部门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出具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的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14日,对金华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委托送检的披萨盒进行感光要求、铅、砷、甲醛、荧光物质、总迁移量、特定元素的迁移量等项目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一份。上述检测项目不在当事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
2022年7月29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移送当事人涉嫌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线索。经查,当事人的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自2022年7月至案发之日止,因故障一直未使用。在停用期间,在未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检验的情况下,当事人直接填写检验结果,出具检测报告两份。另外,当事人还存在在检测称样时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安徽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认证证书案
2022年9月2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对安徽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4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将《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关于请对涉嫌认证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的函》移交市局,内容是中国企业质量认证监督中心(以下简称该中心)涉嫌未经批准为湖南省某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峰公司)颁发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经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协查回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均证实该中心未经企业登记和社会组织备案,涉嫌利用网页非法制售证书,执法人员将以上情况通报给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经查,该中心未与某峰公司发生直接业务往来,执法人员对涉案证书的代办机构安徽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围绕其买卖认证证书的事实进行取证,当事人于2021年7-8月,在未审查认证机构批准书、未开展认证活动的前提下,通过微信擅自购买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且交付给某峰公司,收取费用2000元。该行为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株洲市石峰区某摩托车行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摩托车案
2022年8月25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对石峰区某摩托车行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9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待销部分电动摩托车装有尾箱和保险杠。经查,当事人是通过网上单独购买电动摩托车保险杠和尾箱,加装在从长沙市某电动自行车行采购的电动摩托车上。当事人销售的电动摩托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当事人加装配件后,本应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而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该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湖南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
2022年7月18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对湖南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3余万元,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交办函、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线索移交函,称湖南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株洲市的营销模式涉嫌传销。经查,当事人利用“西瓜口袋”app平台销售非自产商品,自2021年5月21日开始,“西瓜口袋”app平台引入“西瓜口袋超惠拼”模块,通过制定奖励制度诱使网友参与,并发展会员。从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当事人通过“西瓜口袋”app发展下线的会员达到508人,最大层级数为三级。当事人组织、策划传销的涉案金额为229.19万元,违法所得为7.3余万元。该行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有关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茶陵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认证二类底盘车案
2022年8月15日,茶陵县市场监管局对茶陵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认证二类底盘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3日,茶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5台解放牌二类底盘车。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5台解放牌二类底盘车的购销凭证、合格证明文件、财会账目等相关资料,上述二类底盘车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茶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攸县某米粉厂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2022年8月5日,攸县市场监管局对攸县某米粉厂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82元,没收过期大米18.7吨,罚款17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4日上午,根据群众举报,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米粉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2年5月2日,当事人以3400元/吨的价格,从萍乡市某大米厂购进20吨晚籼米,作为食品原料用于加工制作成干米粉。该批晚籼米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18日,保质期6个月,至2022年5月17日过期。在2022年5月18日至7月4日期间,当事人共使用150公斤已过期大米与其他大米厂生产的早籼米,合计生产285公斤干米粉。再以5.2元/公斤价格销售给本地的饭店、早餐店及副食店。共获销售款1482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株洲市芦淞区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2022年9月14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对株洲市芦淞区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9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6日,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线索移交函。经查,2022年7月25日晚,4名未成年人到当事人开设的酒吧进行饮酒消费,花费99元购买12瓶苏打酒(净含量275毫升,酒精度3.5%vol),获得免费赠送1瓶蓝莓扎饮料。以上4名未成年人1名14岁,3名13岁,均为初中学生。当事人未在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且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醴陵市某皮肤管理中心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专利标识标注规范案
2022年8月15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醴陵市某皮肤管理中心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9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当事人在大众点评网上发布的内容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3日在大众点评(美团)网上投放其中心的美容服务项目广告,当事人在名为“3deep相空青春”的美容服务中使用“紧致抗衰”“增加骨胶原51%”“减少皱纹42%”“提升肌肤密度35%”等文字进行宣传。当事人无法说明宣传内容来源,未能提供任何文件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该项服务是当事人使用一款名为“pure纤体美容仪”进行的美容服务,此仪器为生活美容仪,仪器使用的技术取得中国发明专利。当事人在宣传时使用“专利射频技术”进行描述,不符合专利标识标注规范。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宣传中使用“专利射频技术”文字描述,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及《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醴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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