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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站诈骗猖獗,源于诈骗成本太低 新闻资讯 -九游会平台

2017-04-26    腾讯评论    于立生    点击:

  近日,一篇名为《帝都西站,骗局众生相》的文章在社交媒体上热传。当事人燕俊爆料称:自己在北京西站自助取票时,票没打出来,一男子自称“志愿者”,告诉她需要补钱才能取票,随后另一“志愿者”拿走她取票机上的身份证和现金,到人工窗口取票,把票和身份证给了她,但“钱没了”。经询问窗口售票人员得知被骗,她后又发现这两名骗子,求助车站协警把骗子拦住,但不想骗子居然被其从旁边突然冒出的五六名同伙配合着拉拉扯扯“劫”走了。这样的事,就发生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有售票处安检员表示:活跃在西站的骗子上百人,购票诈骗只是手段之一,仅南广场售票处每天就会接到20余起旅客被骗的案子;而西站人流量大,骗子行为隐秘,很难抓到现行。这到底怎么回事?

火车站诈骗团伙为何肆虐?乘客们在信息、时间、力量上都处于弱势

  火车站之“乱”,历来是各地社会治理难点之一,并不独北京西站如此。记得多年前武汉火车站就曾打出“请不要搭理陌生人问话”的警方提示,如今人们或许已见怪不怪,但当时被指为“雷人”,引发一时舆论热议。与人为善,不随便以恶意去揣度其他公民,本是普通人对普通人所奉行的最普通处世原则;但在火车站之类人地两疏的特定环境下,提高警惕,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不随便搭理陌生人问话,以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还真是凝结了人们生存智慧的经验之谈、金科玉律。

许多地方都曾曝光过火车站“职业骗子”

许多地方都曾曝光过火车站“职业骗子”

  在火车站等特定场合不随便搭理陌生人,从经济学角度并不难找出合理解释。一、人们行色匆匆,都是过客,谁也不认识谁,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称,谁给人骗了再想找到骗子以挽回损失,几如大海捞针一样近乎不可能;而像燕俊那样还能二度撞见骗她车票钱的人,属于巧合,小概率事件。二、过客匆匆,车不等人,赶车要紧,时间成本与那些隐没在车站伺机“钓鱼”行骗者的,也完全不对称。三、大多数的旅客是“独行侠”,在车站这个纯粹的“陌生人小社会”里,每个个体都是原子化的存在,但骗子却可能是以团伙的方式存在,相互配合,甚至哪怕有人被抓到还有其他人“解救”,之间力量对比也是完全不对称,旅客处于绝对弱势。所以,有的旅客即便遭遇骗局失财后,基于人身安全考虑,也往往是自认倒霉,不拟穷究;有售票处安检员就表示:骗子“更有甚者仗着人多,被抓现行后,将管理人员打伤后逃跑。”

  正是出于上述种种“不对称”的原因,火车站之类场合,才令骗子削尖了脑袋钻空子,才成了骗子的寄生所、聚集地,才成为了社会治理的难点。

对于乘客,在火车站,有事求助请找客服

  但就燕俊火车站被骗车票钱的个案来说,第一位的,首先还得怪自己社会经验不足,警惕性不高,出门在外不够小心,也算是吃一堑长一智,给社会大课堂交学费了。当旅客临时有事需要寻求帮助,第一时间还应去找车站服务台客服人员或咨询其他正式工作人员,而不宜轻易假手于陌生人。

  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讲,这是值得铭记于心的重要经验:临时遇事,陌生人是提供不了信用背书的,如果非要求助陌生人,那当然也得找有职务身份背书的人。

火车站安保管理得走向精细化,把闲杂人等“过滤”出售票大厅

  当然,燕俊的社会经验不足,导致猝不及防上当受骗,并不能掩盖车站方面的管理疏失,并不等于车站方面的管理、服务就没有值得改进之处。“谁的地盘谁做主”,如美国前总统罗斯福所说,公民“享有不受恐惧的自由”,包括在火车站这类人地生疏特殊环境下,财产和人身安全都不应受到威胁,火车站也不能成为“三不管”的“法外之地”。

对火车站附近的“闲杂人等”,车站管理方应有应付措施

对火车站附近的“闲杂人等”,车站管理方应有应付措施

  《新京报》记者探访发现,北京西站的南、北售票大厅都一直都播放着“防止买票骗局”的语音提示,此类文字提示也并不鲜见;但是,在形式上尽到安全风险提示义务,难道止步于此就够了吗?

  有过火车乘车经历的人都知道,不到开车前的特定时间节点,火车站进站口,旅客是进不去的。同样的道理,在售票大厅这样的特定场合,虽然人流量大;但是,为什么就不能采取一定的积极管理(干预)措施,把正常的排队买票(取票)人员,和总在里边转悠但并不排队买票(取票)的闲杂人员区分出来,把存在寻找“猎物”进行诈骗嫌疑的闲杂人员等以“礼送”方式过滤出去,留出一个干净、安全的购票环境给旅客呢?

  甚而至于,骗子居然身着“志愿者”服装甚至是制服,在售票大厅内旁若无人的随意游走,物色“猎物”;“李鬼”肆虐,“李逵”又岂能打瞌睡,对此漠视?北京西站目前有民警、车站管理员、特警、保安等各类安保人员凡数百名,还不包括各类客服人员;安保一块,有必要把巡查、盘查工作引入到售票大厅之中,做到厅内管理的精细化。厅内安保人员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通过强化巡查、盘查,把并不排队购票(取票),但又在厅内长时逗留的无关人员“礼请”出去,以挤压掉骗子的行骗活动空间。

目前,从执法层面打击诈骗活动存在困境,应从团伙犯罪、累积犯罪角度入手从重严惩

  火车站诈骗团伙猖獗,就根本而言之,所暴露的还是在此类场合,违法犯罪成本过低的问题。这违法犯罪成本过低,除了前面提到的旅客不太愿意追究、车站不太爱管外,更于,哪怕抓到了诈骗分子,后续执法也存在困境——威慑力太小。

  就拿燕俊来说,一次被骗521元车票钱,报道中提到的另一位旅客顾女士,则是曾被骗去800元,若纯以个案而论,金额都很有限。哪怕骗子被逮住,除了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罚款千元以内又或拘留半月以下,又还能怎么着他?说不定过段时间他出来了,又过来车站干起老本行了。

应对“执法困境”,执法人员需要更加主动出击

应对“执法困境”,执法人员需要更加主动出击

  根据最高法《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换言之,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才达到诈骗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但是,如果是连续作案,多次诈骗,违法犯罪活动是一连串的事件,是有延续性的,那么,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诈骗所得的计算又是可以累计的;同时,如是团伙犯罪,相比个体犯罪,又是从严惩处的。

  所以,就公安机关的打击火车站诈骗活动的执法工作而言,一旦抓获骗子,建议不能停留于就个案论个案,而要深入下去,查清单次诈骗行为背后,有无一连串的诈骗活动,并查清涉案者的背景,是否涉及团伙作案因素。如果涉案者是连续作案,多次诈骗,甚至涉及团伙因素,诈骗所得累计达到3000元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亦即,在法律框架之内,把在火车站从事诈骗活动者的违法犯罪成本抬上去,倒逼他们“出局”。

  “人固有一被骗,或者被电信诈骗,或者在西站?”,果真这样吗?绝非如此。火车站并非“法外之地”。要给火车站诈骗团伙猖獗的乱象治理破局,关键还在于通过旅客自身提高警惕性、火车站安保管理趋于精细化,尤其是公安机关打击诈骗活动做到不枉不纵、精准有力,三方面“三管齐下”,合力施为。同时,火车站和公安机关的治理,也不能流于运动式的一阵风,而要形成常态、长效机制。惟其如此,诈骗团伙才会无处遁形,销声匿迹,才能还火车站一片净土,给广大旅客一个安全、快乐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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